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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4章 吕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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萧何来给夏侯婴送饭,曹参表示十分赞同。他自己提了一罐水,亲自陪着萧何到监中,给夏侯婴送饭。萧何和曹参都不是外人,当然夏侯婴也不是,狱吏毫不提防地将萧何和曹参带入夏侯婴的监室中。
夏侯婴受到良好的待遇,关在一间独立的监室内,也没有上械。但监室之间只以木板相隔,邻室之间说话是能听得到的。萧何将食匣打开,取出碗、匙,交给夏侯婴。夏侯婴接了,小口慢慢啜着。萧何劝慰道:“刘季已言当日之事,彼与汝夜醉于肆,各自归家,谅必无事!”于是萧何将刘季所言当时所见所闻一一道来,夏侯婴一一点头称是。萧何道:“二人所言正合,必无他异!”
第二天,平旦升堂,各县吏各各到府应名。主吏萧何道:“泗水亭长刘季现已到案,愿与夏侯婴相质。”
县令听了一愣,问道:“所质何事?”
县丞道:“有告泗水亭长与补县吏夏侯婴私斗,故令二人质之!”
县令似乎恍然,点头道:“就令二人当堂质之!”
曹参当即下堂,从旁边的监中去提夏侯婴。另一边,刘季出班,回答了县丞的提问。刘季应答完毕,夏侯婴也到了。他也在再一次回答了县丞的提问,当然,两人的回答几乎是一致的。
县令听了二人的堂质,道:“二人所言相同,足见其实。”
县丞则令提上原告,让他发表意见。原告是给县里送草料的一位老人,县丞问道:“两造相质,皆言夏侯之伤乃是醉酒之下,斫草自伤,与泗水亭长无涉。汝有何言?”
那位老人道:“两人相斗,皆欲脱罪。醉酒之说,必非实也。”
刘季道:“前日,微庶与夏侯在泗水亭旁某肆饮,至夜半,皆酣醉,酒肆主人可为证!”
县丞即令取酒肆主人来对质。由于泗水亭距离县里较远,而又听说酒肆主人是位老太婆,恐行走不便,就派了传车去传。但县里会驾车的县吏只有夏侯婴,遂令夏侯婴和曹参一起去酒肆传人。大约过了一个时辰,酒肆主人武负到堂,她证明那天刘季和夏侯婴的确在她的酒肆中饮酒,直到半夜才离开;离开时,两人步履踉跄,东倒西歪。
由于多方证词一致,相互补充,县丞当堂宣布原告败诉,以诬告条例,判原告犯私斗罪,以最轻的判例,判罚两副甲的钱。老人大呼冤枉而去。
两副甲,根据当时的法律条例,折钱二千六百八十八,如果折成黄金,也有四又三分之二两。这对一个靠给官府运送草料为生的老人来说,不是一个小数目。这位老人于数日后跳河自杀。
夏侯婴正式成为县吏。到了夏天,租来的曹氏为刘季生下一个儿子。儿子肥头大脸,圆咕噜嘟,刘季为他取名刘肥。
与这期间,郡里又下达了征发刑徒的命令,第二批刑徒于夏天出发了。这一点很不寻常。因为过去惯例都是秋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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